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三条 鼓励在保护和继承的基础上,对保护对象合理利用,促进历史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统筹各类业态,推动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