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保护措施,报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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