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九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安全进行监管,发现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维护和修缮。
保护责任人发现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指导、协助。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维护、修缮等保护措施。
保护责任人发现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指导、协助。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维护、修缮等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