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七条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建筑安全;
(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四)擅自拆改传统风貌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结构,破坏传统风貌建筑原造型和风貌;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六)其他损坏建筑或者违反保护图则的行为。
(一)在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建筑安全;
(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四)擅自拆改传统风貌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结构,破坏传统风貌建筑原造型和风貌;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六)其他损坏建筑或者违反保护图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