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六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按照保护图则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防渗防潮防蛀,保持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保持整洁美观;
(二)保障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建筑物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对建筑物的保护责任;
(四)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一)按照保护图则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防渗防潮防蛀,保持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保持整洁美观;
(二)保障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建筑物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对建筑物的保护责任;
(四)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