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五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五条 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代管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保护责任人为使用权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明的,其保护责任人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确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签订保护责任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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