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以及稀有程度;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修缮、装饰装修、迁移和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建档调查、实地测绘、修缮指导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一)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以及稀有程度;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修缮、装饰装修、迁移和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建档调查、实地测绘、修缮指导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