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因保护规定的限制,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市(县)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指导群众组织制定防火公约,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