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二)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建设活动不得破坏核心保护范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防止、减少环境污染,避免生态破坏。
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和国家、省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二)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建设活动不得破坏核心保护范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防止、减少环境污染,避免生态破坏。
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和国家、省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