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八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和维护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和维护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