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修缮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
维护修缮资金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因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需要居民临时搬迁过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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