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旅游活动的强度,可以与旅游服务单位签订保护责任书,督促其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