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以及教育机构,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促进当地优秀历史文化传承。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