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九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被警示、撤销称号的;
(二)未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调整保护名录,或者未建立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档案的;
(三)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主要内容予以公布的;
(六)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的;
(七)未及时采取预保护措施,导致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建筑群、建筑物、构筑物等灭失或者严重破坏的;
(八)未依照有关标准或者程序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或者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
(九)未认真履行保护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开展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现场保护等工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被警示、撤销称号的;
(二)未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调整保护名录,或者未建立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档案的;
(三)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主要内容予以公布的;
(六)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的;
(七)未及时采取预保护措施,导致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建筑群、建筑物、构筑物等灭失或者严重破坏的;
(八)未依照有关标准或者程序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或者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
(九)未认真履行保护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开展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现场保护等工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