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和国家、省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和国家、省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