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称号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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