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建筑安全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