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范围内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环卫和消防等基础设施配置以及建筑间距、绿化、通风采光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