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