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环卫保洁导则,明确城镇环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环卫作业规范和考核办法。
城镇道路、公共场所的环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导则规定的作业时间、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单位院内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区域、场所的环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导则作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卫保洁智慧管控平台,并纳入智慧城管系统,对环卫保洁车辆和人员实行作业监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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