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