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工程、农业等机械以及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塔吊车、沥青摊铺机、叉车、发电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