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21 共 9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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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 第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标本兼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 第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按照“四减四增”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投入结构,减少过剩和落... 第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 第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 第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 第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责任追究制,考核奖惩结果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节俭、文明的生产、生... 第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环保举报、投诉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依法... 第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 第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 第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环境保护主... 第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和多层管理的... 第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各城区应当建设全覆盖的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接入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 第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办法。 市环境保护主... 第十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遵守国家、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市产业规划和生态功能区... 第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次、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 第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有资... 第二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保...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错峰生产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实行错峰生产。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住房...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民用散煤治理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加强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并制定奖励、...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集中供热 管网建设和热源供应,实现建成区集中供热全覆盖,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 集中供热区...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小型燃煤炉窑以及其他不能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功率达不到国...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洗浴、理发、餐饮等服务行业、食品加工点和单位食堂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不得使用煤、重油、渣油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作为燃料。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新...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工作... 第三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火电、焦化、制药、钢铁、建材等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应...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化工、涂装、印刷、家具...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储油罐等的单位,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提倡公民低碳环保、绿色出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绿色出行的鼓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计划,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采取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用遥感监测技术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市、县(... 第四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气污...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全域水城、环保模范城市、森林城市、卫生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建设和修...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 第四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产生扬尘的单位应当根据扬尘防治要求和治理扬尘需要,明确扬尘防治措施,制定和实施扬尘防治方案,并向相应...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以及煤场。...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设施、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相应所需的费用列入工... 第四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可能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铺装... 第四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实行路长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路长制实施方案,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全覆盖的路长制工... 第五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运输渣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 (二)禁止使用... 第五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城区道路、国省干道、县乡公路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道路沿线两侧的支路和门店前的地面应当进行硬... 第五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城区道路主次干道的保洁应当坚持效率与效果相统一,重在提高保洁质量和水平。做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 第五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国省干道、县乡公路等的保洁应当做到责任落实、队伍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督导考核落实,完善作业方式... 第五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引导动员全民植树添绿,营造和改善生态环境。采用吸尘效... 第五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 第五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城市道路绿化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种植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随意堆放... 第五十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由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实施硬化或者覆盖:... 第五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节 农业及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第五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节 农业及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在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和... 第六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节 农业及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秸秆...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节 农业及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节 农业及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安装... 第六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节 农业及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 第六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节 移动污染源联合防治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 第六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节 移动污染源联合防治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力度,根据季节特点和防治大气污染需要,组织开展... 第六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按日计罚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负面清单中的设备和产品,采用负面清单中的工艺,或者... 第六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 第七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 第七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 第七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 第七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新建、扩建燃煤供热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原自备燃煤供热... 第七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新建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功率达不到国家、省要求的直接燃用煤、重油、渣油锅炉... 第七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洗浴、理发、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食品加工点和单位食堂使用煤、重油、渣油或者直... 第七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 第七十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由市、县(... 第七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储油罐等的单位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 第七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以及燃... 第八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八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市... 第八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规划区外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 第八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 第八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可能超过三个月不... 第八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 第八十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场所可能受到恶臭影响的范围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 第八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城市管... 第八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 第九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责令... 第九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 第九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范围,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第九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 第九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