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环保举报、投诉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举报大气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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