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责任追究制,考核奖惩结果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节俭、文明的生产、生...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环保举报、投诉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依法...
← 查看《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