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责任追究制,考核奖惩结果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