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公路、水行政、农业、林业、畜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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