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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