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节俭、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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