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