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县(市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