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和多层管理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