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各城区应当建设全覆盖的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接入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