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按照“四减四增”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投入结构,减少过剩和落后产业、增加新的增长动能,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从源头上防治大气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