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