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