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储油罐等的单位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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