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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