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以及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