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洗浴、理发、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食品加工点和单位食堂使用煤、重油、渣油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