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新建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功率达不到国家、省要求的直接燃用煤、重油、渣油锅炉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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