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新建、扩建燃煤供热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原自备燃煤供热设施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供热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