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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