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提倡公民低碳环保、绿色出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绿色出行的鼓励政策,创造条件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汽车、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化道路设置、提升交通管理、提高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化道路设置、提升交通管理、提高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