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采取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前供应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和船舶排放标准的成品油等提前管控措施。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以及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