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用遥感监测技术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遥感监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限期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维修地对在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经排气监督抽测的机动车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机动车排气监测时,应当平等地对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遥感技术监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复检通知书。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机动车停放地和维修地对在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示抽测报告并下达复检通知书。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和维修地对在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经排气监督抽测的机动车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机动车排气监测时,应当平等地对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遥感技术监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复检通知书。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机动车停放地和维修地对在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示抽测报告并下达复检通知书。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