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行为联合处置机制,做到相互配合支持。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行为联合处置机制,做到相互配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