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储油罐等的单位,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