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装修等行业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记录生产工艺、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并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建筑行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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