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工作措施。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制定产生大气污染物相关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制定产生大气污染物相关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