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